遺產稅 Q&A
Q:親屬死亡後,應於多久期間內辦理除戶?
A:依戶籍法之規定,自死亡發生日起 30 天內,需至戶政事務所完成辦理死亡登記。 (準備死亡證明書、戶口名簿、亡者身分證、健保卡、申辦人身分證、印章,至各地 戶政事務所辦理,並申請除戶謄本。)
Q:誰是遺產繼承人?其繼承順序如何規定?
A: 1. 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子女、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)。 2. 父母。 3. 兄弟姊妹。 4. 祖父母。 ※ 上列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 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配偶與上列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,若沒有各 順序繼承人時,配偶才能單獨繼承。(民法第 1138 條、第 1140 條)
Q:在何種情形下須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?
A:當親屬身後有財產,但不知其身前所負的債務有多少時,可採取「限定繼承」。採用 限定繼承者,須於繼承三個月內辦妥相關手續。當繼承人面對親屬生前負債多於遺產 時,可採用「拋棄繼承」,並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相關手續。
Q:親屬死亡,能否擅自取走他 / 她的存款?
A:親屬死亡後,其權利能力已消滅,繼承人不得蒙蔽銀行人員,而不告知存款人死亡之 事實,進而持印章或提款卡行使權利,此已涉偽造文書罪。
Q: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在台之遺產需注意規定?
A: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,如果未於繼承開始起算三年內,以書面向被 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之表示,視為拋棄繼承。(民法第 1174 條) (84.7.19.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) 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,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。
Q: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,要不要申報?
A: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,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。(遺 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)
Q:遺產稅如何節稅?
A:遺產稅雖於修法後調降稅率,但仍有不小的節稅空間。現實中當我們為賺取 5-10%的 獲利而用盡心思時,可善用節稅功能將財產更完整的保留下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