殯葬自主
亡者在世時,可依據自己的意願、想法、宗教信仰或民族文化等不同的角度,選 擇、訂定希望身後事的處理方式。 預先規劃自己的身後事,使亡者與遺屬生死兩相安。現代人應自覺對自己的身後事 有絕對的自主權,不一定要完全依照傳統而行,可以在不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及秩序 下依自己的心願去表達。一方面為自己的生命落幕方式負責,一方面為摯愛的親人 著想,讓他們在悲傷中,不會感到不知所措,仍能順利按照自己生前的意思,執行 和舉辦相關儀式,也可以避免因意見不合而產生種種紛爭。
※無行為能力者或未滿 16 歲,不得為遺囑。遺囑一定要用書寫的,打字無效; 落款日期才有效,日期較晚的效力優於較早的。( 資料來源:民法 1186-1198 條 )